由世界贸易组织定义的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海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
首先是跨境提供。这意味着服务提供商在一个成员领域为另一个成员领域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在中国,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为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二是海外消费。在这种模式下,服务提供商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为另一个成员的消费者服务。其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出国享受海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例如,一个成员的消费者去另一个成员的领土旅游、出国留学和医疗都属于这一类。
然后是商业存在。这意味着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商以法人的形式在另一个成员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独资子公司、合资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为该成员的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最后是自然人的流动。也就是说,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商作为自然人进入另一个成员的领土提供服务。例如,外国专家来中国讲课,或劳动人员出国工作。
总之,这四种服务贸易模式共同构成了当今国际服务贸易的多元化格局。
文章标题:服务贸易模式
文章链接:https://cbec.com.cn/1405.html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7日
原创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CBEC跨境社区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有侵权,请联系 info@hicici.com 删除。